财税问答
整理:银穗集团 阅读:439 时间:2021/05/31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因法律未决诉讼预提了预计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个事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允许抵扣的时间是未来实际发生,但是如果未来判决下来双方认了,但是企业还没有支付赔款,
这个属于实际发生吗,需不需要转回之前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不是,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
假设判决是在汇算请假之前,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不应该调整应交税费?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是看不出“实际发生就等于实际支付”的意思。
但是,由于容易引起部分人不合理避税的企图,所以没有对于“实际发生”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就是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其次,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必须要在扣除年度做出会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都是需要企业会计上做出损失的会计处理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对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在没有税法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没有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已经领用或已经销售,虽然在当年没有实际付款,但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该购进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同样,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的广告,虽然没有在当年度付款,也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广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不等于就是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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