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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

整理:银穗集团 阅读:273 时间:2021/07/19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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