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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地址变更,别忘了税务迁出!

整理:银穗集团 阅读:587 时间:2021/07/16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跨区迁出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迁出申请一份(注明联系电话)


3、工商户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


4、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5、如企业还有其它变更的项目,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将资料提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资料齐全的申请,由窗口受理后交管理科审批。


2、管理科审批结束后,窗口电话通知企业办理发票缴销、金税抄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拆除“两卡”等手续,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企业提出迁移申请的,当月不得开具任何发票,否则迁移将顺延一个月。


二、 跨区迁入需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非一般纳税人不需提供)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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