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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这类“变票”行为也是“虚开”

整理:银穗集团 阅读:586 时间:2021/07/19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实际上!


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


各位小伙伴们一定注意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必须按照规定


开具或收受发票,


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


依法诚信纳税,


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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